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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化妆品或化妆品新原料,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终止申报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终止申报审批情况。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终止申报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产品名称 |
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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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称 |
进口产品填写此栏 | ||||
产品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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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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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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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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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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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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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申报原因:(可附页) | |||||
是否申请退回有关申报资料 □否 □是,需退回的资料包括: | |||||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