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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规范化妆品标签内容,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化妆品标签内容按序列标注的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品可视面标签上依次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

(二)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

二、关于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化妆品命名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二)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符合中文阅读习惯。

(三)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的标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三、关于净含量的标注要求

(一)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以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

(二)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化妆品,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同一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化妆品时,应当标注单件化妆品净含量和总件数,或标注总净含量。

(四)同一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化妆品时,应当标注各种化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化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化妆品的总净含量。

四、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标注要求

(一)国产化妆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如企业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时,还应标注实际生产地址。

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注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如受托方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时,还应标注实际生产地址。

(二)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如企业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时,还应标注实际生产地址。

五、关于化妆品许可编号的标注要求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

六、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标注要求

化妆品应标注真实的产品成分。成分名称应采用规范的中文名称。

因包装原因,化妆品成分可标注在说明书或其他便于消费者查阅的说明性资料上,但必须在可视面标签上明示标注位置。

七、关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要求

(一)标注必须清晰,易于识别。

(二)应采用印刷、喷墨、打印、盖章等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涂改。

八、关于安全警示用语的标注要求

(一)凡涉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二)安全警示用语应使用“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三)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四)染发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例如:“该产品含有可能对某些个体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须按说明书要求在皮肤过敏试验后方可使用”,“不可染睫毛和眉毛”,“与眼睛接触应立即清洗”,“染发时,尽量避免同头皮以外的皮肤接触”等。

(五)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

(六)化妆品应标注“因人体体质差异,本品对少数人体可能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的内容。

(七)其他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需要标注的内容。

九、关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的标注要求

(一)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指南以及满足保质期的储存条件。

(二)使用方法指南及储存条件也可仅标注在说明书中。仅标注在说明书中时,应在可视面标签上明示标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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