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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标签所标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按序列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净含量;
3. 生产企业名称;
4. 生产企业地址;
5. 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6.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7. 化妆品许可编号;
8. 成分;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
11. 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必要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
1. 产品名称;
2. 净含量;
3. 生产企业名称;
4.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5. 成分;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
(三)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和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它文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适应症;
(二)宣传疗效和医疗作用;
(三)使用医疗术语;
(四)虚假夸大宣传;
(五)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六)通过所用原料的功效来宣传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效;
(七)功效宣传超出产品定义范围;
(八)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在保证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