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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检验规则
化妆品检验规则

化妆品检验规则

颁布时间:0000-00-00  颁布机构:轻工业部  法规性质: 规定  对应阶段: 生产审查、质量管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术语
3.1 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2 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3 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的挑拣过程。
3.4 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 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4 检验分类
4.1 交收检验
4.1.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1.3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 型式检验
4.2.1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 批的组成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6 抽样
6.1 交收检验抽样
6.1.1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 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检查水平(IL)、(AQL)、见表1 规定。
(缺陷)分类
检查水平IL
合格质量水平
B类(重)不合格
2.5
C类(轻)不合格
10.0

6.12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 2828二次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4.0
6.13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内容见表2规定
检验项目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




软管
喷雾罐
锭管
冷爆、泄露、松脱、(毛口)毛刺
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盖
漏液、穿孔
毛口、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
结脱落、严重瘪听
封口开口、漏液、滑牙、破碎
喷头不畅,瘪听,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化妆笔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不当标志不清晰,表面不光洁
外盒
商标、说明书
盒头(贴)、合格证
错装、漏装
字迹模糊、漏贴、倒贴、错贴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注 1)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6.1.4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6.1.5 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和产品标 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6.2 型式检验抽样
6.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 不得重复抽样。
6.2.2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7 判定规则
7.1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1.1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2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曲复检,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 若仍不合格,则判不得出厂。
7.1.3 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1.4 当外观指标检验时,第一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1,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当样本中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1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当第一次样本不能判断时,抽取第二样本。当二次检查中不 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2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当不 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2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 型式检验的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7.2.2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量,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当供需比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8 转移规则
8.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8.2 从正常检查到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从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严加检查。
8.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严加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查。
9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严加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政严加检查开始。
10 检查后处置
10.1 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提交按严加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10.2 C类不合格批,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双方协商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日用品化学工业研究所、上海轻工业局标准计量所、上海日用化学公司上海百货公司化洗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慧敏、吴文昭、刘学妙、张爱华、苏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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