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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化妆品检验规则)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二、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三、术语
3.1 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2 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3 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的挑拣过程。
3.4 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 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四、检验分类
4.1 交收检验
4.1.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1.3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 型式检验
4.2.1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五、批的组成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六、抽样
6.1 交收检验抽样
6.1.1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 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检查水平(IL)、(AQL)、
见表1 规定。
(缺陷)分类 检查水平IL 合格质量水平
B类(重)不合格 Ⅱ 2.5
C类(轻)不合格 Ⅱ 10.0
6.1.2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 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 = S -3,AQL = 4.0。
6.1.3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内容见表2规定。
检验项目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瓶
冷爆、、泄露、松脱、(毛口)毛刺
盖 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盖
袋 漏液、穿孔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盒 毛口、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
软管 结脱落、严重瘪听
喷雾罐 封口开口、漏液、滑牙、破碎
锭管 喷头不畅,瘪听 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
化妆笔 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不当 标志不清晰,表面不光洁
外 盒 错装、漏装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缺陷
商标、说明书 字迹模糊,漏贴、倒贴、错贴
盒头(贴)、合格证
注 1)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6.1.4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6.1.5 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和产品标 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6.2 型式检验抽样
6.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 不得重复抽样。
6.2.2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七、判定规则
7.1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1.1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7.1.2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曲复检,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 若仍不合格,则判不得出厂。
7.1.3 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1.4 当外观指标检验时,第一次样本中不合格品小于等于A1,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合格;当样本中不合格品大于等于R1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为不合格;当第一次样本不能判断时,抽取第二样本。当二次检查中不 合格品总数小于等于A2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合格;当不 合格品总数大于等于R2时,即判该批产品外观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2.1 型式检验的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7.2.2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量,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当供需比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八、转移规则
8.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8.2 从正常检查到严检查
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从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严加检查。
8.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严加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查。
九、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严加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
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政严加检查开始。
十、检查后处置
10.1 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提交按严加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10.2 C类不合格批,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双方协商处理。
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