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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
一、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三、申报资料合法、完整、规范。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在线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清单保存并打印。(网址:http://xzxk.hljda.gov.cn/)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
三、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四、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七、5至10个小包装产品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准备完成后,请用档案袋或拉杆夹封装,并在封装之后标注单位名称。
一、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现场检查和检验的项目,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和送样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对符合要求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查意见和审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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