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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创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张凤兰,刘泽龙,传真:010-88330759,
电子邮箱:linqb@cfda.gov.cn
附件:1.《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