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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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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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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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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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