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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林庆斌
联系电话:010-88330884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linqb@sfda.gov.cn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