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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已于
一、对于已经获得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但不符合《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染发类化妆品,应当于
二、上述产品经调整配方后可向卫生部重新申报卫生许可批件。
(一) 2006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法调整配方后向卫生部重新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按新产品申报提交材料,可免作试验,获得批准的沿用原批准文号:在原配方基础上删除限用原料,或将其用量降低到符合限量要求的范围,并将配方中减少部分由去离子水补齐,保证其余成分及含量不变。
(二)逾期提出重新申报的,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调整配方后提出重新申报的应当完全按照新产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许可。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