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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 |
2010年09月3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下称化妆品标委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化妆品标准专业的技术和咨询工作。 第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由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化妆品标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秘书处设置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的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化妆品标委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为使化妆品标准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化妆品标委会设立咨询成员。咨询成员应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推荐的本企业人员,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提出建议名单,送化妆品标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化妆品标委会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三分之一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化妆品标委会的各项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 第十四条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化妆品标委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因组织、机构、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重新推荐人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解聘或另行聘任。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每年不定期地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在其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通过决议。会议决议须形成正式的文件。 第二十条 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委会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标准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日常工作会议、标准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一般邀请部分委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做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化妆品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