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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化妆品检验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3年1月 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略,详见卫生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