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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办理条件:
适用于山东进出口化妆(包括非预包装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化妆品包括:香水花露水、眼用化妆品(眼霜、眼膜、睫毛膏、眼部清洁液、眼影、眼线笔、眼线液)、指甲化妆品(如指甲油等)、香粉、护肤品、其他美容化妆品(如胭脂、粉饼、遮瑕膏、眉笔等)、洗发剂、定型剂、其他护发品、精油、牙膏、香皂等。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各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地址:各分支检验检疫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0532-80886192
受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流程(步骤):
1.进口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及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2.进口报检
受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3.检验检疫
3.1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查验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3.2检测
a)抽样
抽样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b)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其代理报检单位应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
c)样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通常情况下,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保存至案件结束。
4.结果评定和处理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化妆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5. 非贸易性物品管理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提交材料:
1.进口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及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提交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b)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c)初次进口的化妆品须提交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d) 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仅供免税销售的,可免于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的翻译件)。
e) 化妆品成品或化妆品半成品,需提供成份清单等有关信息。
f)免税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时,分支机构应要求进口商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上报省局食品处。具体按照《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执行。
g)其他要求资料。
2.进口报检
受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如下资料: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收货人备案号,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a)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b)产品配方;
c)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d)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对于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样品研发试用方案、处置管理措施、非销售的承诺书。对于首次进口的,还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有关信息,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试用企业应在试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研发试用情况总结报告和剩余样品处置情况报告,并如实记录样品试用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