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14:29:55
各区、县商业委员会:
为对本市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市商委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分别制定了上述三个行业的《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等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注:《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本市不再制定同类标准。其中各行业的《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已由市技术监督局批准危京市地方标准)。现将三个行业上述五个标准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报市商委。
附件:美发美容、洗染、照相等三个行业的《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服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同行议价的暂行办法》、《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等五个标准或办法。
1998年8月30日
备案号:31-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Professional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requirements for hairdressing and beautyindustry opening
SB/T 10270-199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发美容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地、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理)发美容公司、店、厅、馆、室、廊、屋和饭店、宾馆、游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设的美(理)发美容厅、馆、室。
2 、引用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法规发布和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美(理)发 hairdressing 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
3.2 美容 beauty
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
4 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章所列条款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仅有参考作用,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的要求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美(理)发美容业开业应具备的专业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几个方面。
4.1 经营服务场地
-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有特色;
-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并有一定的等候面积和条件。
4.2 经营服务设施
-理发座椅、美容床及所需各类工具、用具齐全;
-有与经营美容服务相适应的仪器和器械用具;
-洗发、烫发、染发、漂发、护发、固发、刮脸(修面)及美容等服务项目所用的各种化学或天然物制成的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上下水道畅通,消毒设备齐全,面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工具用具的消毒应有保证,并设有皮肤病患者的专用工具;
-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4.3 经营管理
-严格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化;
-应明示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营业时间;
-上岗人员一律着工作服,保持整洁,并佩带标志。
4.4 业务技术
4.4.1 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具有国家颁发的等级技师证书或是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美容技术人员应无色盲),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4.4.2 岗位合格的标准
a) 负责人
-熟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经营美发美容业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定;
-掌握本店经营项目的有关知识,能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b) 美(理)发技术人员
-熟悉美(理)发服务程序、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
-能独立进行洗发、剪发、吹风、梳理、刮脸(修面)、烫发、染发、漂发、造型的技术操作,并掌握几种辫发、盘发的技法;
-掌握直线条、有层次发型的基本剪法和男士短发式推剪技法;
-掌握头部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及按摩的程序和手法;
-熟练使用一般美(理)发用品、工具、设备,并能对美(理)发器具进行检查、排障、消毒和保养;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能按美(理)发服务的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了解本单位经营管理制度,接待顾客文明礼貌,涉外服务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c) 美容技术人员
-了解皮肤、脸型、头型、体型的类型特征及其不同美容工艺操作要求;
-了解皮肤结构、头部骨骼、肌肉构成及经络、穴位的一般常识;
-了解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美容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要求、操作方法和工艺质量标准;
-具有护肤美容的基本技能,并能根据不同皮肤,选择合适的护肤用品;
-掌握本店所使用的各种护肤用品的技能、成分、特点和使用方法;
-掌握生活简妆、日妆、晚妆的化妆技能;
-能正确操作有关的美容仪器设备,并能进行一般美容器械用具的维护、保养、清洗、消毒;
-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方法;
-懂得有关的化学及色彩常识;
-文明礼貌待客,涉外服务还应掌握一般的外语会话能力。
对乡镇或街道简易理发店(摊)的要求
A1 服务设施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地;
-理发座椅、工具、用具及必需的消毒用品齐全;
-用水及主要用品、用具、工具(包括:面巾、围布、胡刷、刀剪、推子等)消毒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对皮肤病患者应有专用工具。
A2 经营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保证经营场地的整洁,并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
-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
-上岗着工作服,并保持整洁。
A3 技术人员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掌握推剪、洗头、刮脸(修面)、吹风等技法;
-能理男、女式一般发型,并达到质量规定的要求;
-掌握各种工具、用具的排障、消毒和保养的方法;
-掌握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方法;
-按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的卫生。
来源: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