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14:25:28
实施日期:2001-1-1
实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卫生部
性质:规范
类别:其他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 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目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庞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建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里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第十六条 生产车向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第十九条 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二十条 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第二十一条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地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O米吊装。
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茵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