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14:25:15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GB5096.3--1996(消费品使页)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提高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并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标准宣贯中所提出的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标准实施中具体事顶做出了规定,即 "关于实施(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6)198号)。中国轻工总会就此下发了专函(轻总质司(1996)54号),要求各省、市、直培市、计划单列布轻工厅、局(总会、总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化妆品制造者,切实做好化妆品通用标符标准的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6)198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 鉴于一些化妆品的制造者库存的旧标签不符合GB5296.3一1995规定的内容,为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允许在旧标签上或说明性材料上增补、更改有关内容。
2.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加注标题的有:"净含量";日期标注方式中如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应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标题;如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时,可以不标标题。
3. 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允许使用新的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胶条覆盖在旧的主产许可证号上或印刷在内包装物说明材料上。
4. 体积小、检签不便标注所有规定内容的化妆品,是指净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 的化妆品,其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原产国、经销商(进口商)的名称。
5. 浴液(沐浴露)不属于化妆品范踌,也不属于发放生产许可证范围,其标签标志应执行QB1994一94(浴液)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6. 进口化妆品暂时允许使用印制好的中文标签 (具有应标注的全部内容),整个加贴在原销售包装盒上。进口化妆品标签标注的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华联络商,应为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