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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今年正式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作出重大调整。
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
2007版《协调制度》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30个章的产品。修改较大的产品范围主要有:电子和信息产品(第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 。修改主要体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因技术发展变化需要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单独列目或对有关编码进行重组。如对计算机的定义(第84章注释5)和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与印刷和打印技术有关的有关产品的品目结构进行重组,将印刷设备、打印设备、传真设备等归入品目84.43。
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如考虑到保护部分鱼类资源的需要,对第3章中部分鱼类的子目结构进行了调整;应欧盟、澳大利亚以及《鹿特丹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的要求,对石棉、矿灰、含水银化合物、杀虫剂以及其他有关化学品的列目和命名进行了调整或修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以利于对有害化学品国际贸易的监控。
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部分品目和子目。如对鸡产品、真空吸尘器、玩具等商品目录结构进行简化。
为了使协调制度法定条文在语义上更严谨,各方在理解和使用上更统一规范,对有关章注、品目或子目条文加以修订。
对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的商品,经过各方协商、角力和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公平讨论和仲裁,各方最终达成妥协的一些商品,在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进行了调整。如对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印刷机、打印机、传真机、软件、有线和无线通讯及影像设备、复印设备、照相机产品等商品,是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利益方围绕WTO框架下《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待遇措施的实施,在商品归类问题上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的热点,经过这次修订,各方在这些商品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终于达成最大妥协。
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我国作为缔约方也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了重大的调整。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
进口关税调整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
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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