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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产品的外观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
2. 包装分类
 按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品种分为:
 a. 瓶(包括塑料瓶、玻璃瓶);
 b. 盖[包括外盖、内盖(塞、垫)];
 c. 袋(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
 d. 软管;
 e. 盒(包括纸盒、塑料盒、铁盒);
 f. 喷雾罐;
 g. 锭管(包括唇膏管、粉底管);
 h. 化妆笔;
 i. 外盒包装(包括花盒、中盒、大箱);
 j. 其它。
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产品包装所有材质应保证无毒、安全。
3.1 瓶
3.1.1 瓶身完整、平稳端正、光滑,厚薄基本均匀,不得有冷爆、裂痕,无明显疤痕、变形。
3.1.2 瓶口端正、光滑,不得有毛刺(毛口),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端正。
3.1.3 瓶内外洁净。
3.1.4 瓶与盖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现象。
3.2 盖
3.2.1 内盖
3.2.1.1 完整、光滑无变形,洁净,无尘土、油污等。
3.2.1.2 与瓶及外盖配合良好,不得漏放.
3.2.2 外盖
3.2.2.1 端正、光滑,无破碎、裂纹、毛刺(毛口)及爆裂现象,色泽均匀,不得迁色,与准样品一致。
3.2.2.2 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
3.2.2.3 加有电化铝或烫金的应均匀完整,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3.2.2.4 翻盖类外盖翻起灵活。
3.2.2.5 盖与瓶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等现象。
3.3 袋
3.3.1 不得有皱纹、划伤、空气泡,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3.3.2 封口要牢固、端正,不得有开口、穿孔、漏膏(液)等现象。
3.3.3 复合袋复合牢固,镀膜均匀。
3.4 软管
3.4.1 管身光滑、整洁、厚薄均匀,无明显划痕,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3.4.2 封口要牢固、不得有开口、皱折等现象。
3.4.3 盖应符合3 .2规定要求。
3.5 盒
3.5.1 盒面光滑、端正,不得有明显露底划痕、毛刺(毛口),色泽均匀, 与标准样品一致。
3.5.2 开启松紧并适宜,达到4 .2试验要求。
3.5.3 盒内镜面、内容物与盒粘结牢固,镜面映像良好。无露底划痕及破损现象。
3.6 喷雾罐
3.6.1 罐体平整,无锈斑,焊缝平滑,主要部位无明显划伤,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3.6.2 卷口平滑,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3.6.3 盖应符合3 .2要求。
3.7 锭管
3.7.1 管体端正、光滑,不得有明显划痕,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3.7.2 管体配合松紧适宜,应保证膏体正常旋出或推出。
3.8 化妆笔
3.8.1 笔杆应光滑、端正,笔杆不开胶,油漆不开裂。
3.8.2 笔套表面光洁,松紧合适。
3.8.3 标志应完整,字迹清晰。
3.9 商标、说明书、盒头贴及合格证。
3.9.1 印刷商标应图案端正,套色分明,字迹清晰、牢固。
3.9.2 商标要贴牢固,不得歪斜、漏贴、倒贴、错贴,贴实后不3.10.10 尧翘角、不翘边。
3.9.3 说明书印刷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3.9.4 盒头(贴)印刷字迹、图案清楚。
3.9.5 合格证印刷字迹、图案清楚,并有厂名、检验员代号等标记 。
3.10 外盒包装(花盒、中盒、大箱
3.10.1 花盒
3.10.1.1 花盒应与中盒包装配套严紧。
3.10.1.2 花盒应洁净、端正、平整,无皱折、缺边、缺角现象。
3.10.1.3 花盒的粘合部位粘合牢固,无粘贴痕迹、开裂及相互粘边连现象,色泽均匀,与标样一致。
3.10.1.4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盒盖盖好。
3.10.1.5 产品的花盒(含产品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商标、品名 、厂名 、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容量或质量、许可证号,必要时须有使用说明。
3.10.2 中盒
3.10.2.1 中盒应洁净、端正、平整。
3.10.2.2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3.10.2.3 盒头(贴)应端正、清楚、完整,并有品名、数量、厂 名等标志。
3.10.3 大箱
3.10.3.1 大箱应洁净、端正、平滑,封箱牢固。
3.10.3.2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3.10.3.3 大箱外的标志应清楚、完整,位置适中,并有品名、厂名、厂址、许可证号、规格、数量、毛重、体积、出厂日期、注意事项等标志。
3.11 其它
3.11.1 泵式喷雾罐,应符合3 .1和3. 6中相应的规定要求。
3.11.2 对产品的保质期标注,其产品质量三年以上不出现问题的可以不注明。
3.11.3 执行的标准号应标注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
4. 试验方法
4.1 目测与标准比较应达到规定要求。
4.2 盒类产品松紧度试验。
4.2.1 瓶装产品容量允差幅度规定
   样品不可用手指强行剥开,捏住盖边,底不自落为试验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丽源公司、北京日用化学三厂、北京丽源日用化学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清、李蕾、马秀珍、董树芬、刘佐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3-03-28批准 1993-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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