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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9月2日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实施〈全许办(2002)63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了使全国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的会员单位有较充分的时间做好发证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详细内容已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正式印制成册,等宣贯时发行。现公布内容若与审查部宣贯内容有异,以宣贯内容为准。
“实施细则”共有10章内容(即:1.总则;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3.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申请和受理;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产品抽样与检验;7.审定与发证;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收费办法;10.附则。)和两个附件:附件一香料香精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二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检验规则。
本次对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管理按四个申证单元划分并进行申报:
1.天然香料单元: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3.合成香料单元: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及其他工业用香精):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卷烟中的、日化产品中的、饲料中的及其他工业中的各类香精产品。企业根据自家生产的产品与这四个申证单元分别予以对号,确认本企业需申报哪个申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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