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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委托方,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一、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二、应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并承担相应职责;
三、应留样并符合相关要求;
四、应承担产品上市放行职责;
五、应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保存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