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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天健华成:和世界很多国家的思路一样,延续我国既有管理思路,以风险程度对化妆品进行分类管理。风险程度高的划分为特殊类,反之则为普通类。同时,以“普通化妆品”代替了自卫生部时期沿用至今的“非特殊类化妆品”,表述更质朴准确,关键是改变了普通化妆品从命名角度对特殊化妆品的依附和从属地位,凸显了监管层面对普通化妆品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