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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小芳:耶,我抢到了网店限量购买的进口化妆品!太爽了。
小明:爱美没有错,不过你也要小心,进口化妆品质量过关吗?健康更重要。
小芳:谢谢你的提醒,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修订后2月起施行,既保“面子”又保健康。
修订后的《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注重进口化妆品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
进口化妆品的主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二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对分段管理体制作出了有效衔接与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
1.《办法》对特定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以防此类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漏洞。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最终灌装或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无标签尚不能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规定为进口化妆品,须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2.《办法》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3.《办法》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制度的无缝衔接。
二、《办法》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1.《办法》明确企业责任,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2.《办法》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办法》将标签审核改为标签检验。《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以后,化妆品标签检验取代标签审核,已作为日常检验的一部分进行检验监管,《办法》将这一做法加以明确。同时,《办法》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检验检疫机构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