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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并于日前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文书格式与书写,《调查笔录》采用的方式,《听证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