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作出规定 |
2009年12月30日 发布 |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作出规定,对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
【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 |
|
QQ号:21255156、1801335159(化妆品申报)|915369983(保健品注册)|281613376(通用);信箱:zhuceabc@zhuceabc.com |微信公众号:天健华成|微信咨询:1801335159(QQ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