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14:30:30
为加强对染发类化妆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卫生部近日组织制定了《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 该《名单》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名单》规定了染发类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原料(96种)及其限制使用要求和标签标注规定。申请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染发类化妆品必须符合本规定,使用《名单》之外的染发剂原料或扩大限制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应向卫生部部申请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名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据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染发类化妆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染发剂中染料及其杂质含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研究者的重视。该《名单》对原料的限制要求参考了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以及欧盟、美国、日本等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