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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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杨幸慈)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7月1日起,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卫生部去年7月份发布公告称,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公告中明确指出,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不得打出此类口号进行宣传,但香皂和牙膏并不在此列。
昨日,记者走访几家超市,发现满婷、舒肤佳等多种商品包装上依然有“抑菌”、“除菌”等类似字样。而在各种日化产品中,又以洗手液和沐浴露居多。
销售人员说,根据公告,今年7月1日前生产的除菌类化妆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