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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疯牛病国家的化妆品申报有规定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同一官方检疫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检疫证书中所列产品名称必须同申报产品名称相符;原则上每个申报产品提交一份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如官方检疫证书中列明多个产品,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说明文件,指出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并且这些产品应同时申报。
官方检疫证书如证明申报的产品中含有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类)”中的成分,应由第三方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翻译,译文无需公证。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而延期申报,并导致检验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相符,其报告可继续使用,但应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申报,否则不予受理。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供官方检疫证书,但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但须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补充官方检疫证书。
摘自: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