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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受理范围:
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受理条件:
1、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结果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产品的标示、标志及说明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4、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不得涂改。
申报资料:
1、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
10、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以上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十三份
初审程序:
1、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领取并填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提出初审的申请。
2、经审查材料齐全、规范、真实,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3、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办理时限:
1、收到完整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再次审核的初审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号有效期四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的4-6月内提出再次审核的申请,审批程序、审批条件与新申办时一致,并提供如下材料:
1、 化妆品卫生许可再次审核申请表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现配方
4、产品质量标准(现行企业标准)
5、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6、产品说明书
7、原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8、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包装3件
以上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十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