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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须知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7:42:28
根据国家局《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第21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验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一、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及样品(一式3份);
(-)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警告;
(九)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需要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5g或10ml以下样品,须满足检验用量)。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三、进出口化妆品划分为以下六类:
(一)肤用化妆品一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面霜、浴剂等;
(二)发用化妆品一指头发专用化妆品,洗发香波、护发素等;
(三)美容化妆品一指面部、指甲、毛发的美容品;如胭脂、口红、指甲油等;
(四)香水类化妆品一指含乙醇的化妆品,如香水、古龙水、花露水等;
(五)口腔卫生用品一如牙膏、漱口水等;
(六)特殊功能化妆品一指非处方药物类的化妆品,如抗皱类、祛斑类、防晒类、防蛀类、脱毛类、育发类、染发类、杀菌类、除臭类等。
四、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出口化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五、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由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七、《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电子版本,已在国家局网www.ciq.gov.cn上公开发布,申请人可直接由网上下载后,打印在A4纸上填写。
八、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检验项目尽可能选择标签(中外文)上标注,同时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规定的禁用物质作为检验项目,可选择以下项目:
(一)一般检验项目:铅、汞、砷,甲醇(含乙醇、异丙醇的)、疏基乙酸(烫发、脱毛类)、PH 值(烫发,脱毛、祛斑、防晒类)、甲醛(除臭类)、
(二)特殊检验项目:斑蟊和氮芥(育发类)、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染发类)、苯酚和氢醌(祛斑类)、性激素(美乳、健美类)、a一羟基酸(发用、护肤类)、SPF值(标有SPF值的防晒产品)、石棉(粉类)、防晒剂、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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