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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9 7:58:47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产品档案”)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在申报、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等历史记录。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产品档案涉及商业秘密,不对社会开放,只为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服务。公众如查询健康相关产品有关许可信息,可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
www.jdzx.net.cn进行查询。
二、档案室只接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查阅,不负责企业(包括产品的申请单位)、个人及各地区律师事务所等的查询。
三、产品档案查询方式有公函查询及现场查阅两种,二者均须说明查阅人、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现场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产品档案中的配方、生产工艺等原则上不允许查阅。如公安、检察、法院部门办案需要,必须持调查取证函及工作证现场查阅,并要确保企业秘密,不得泄露。
五、查阅产品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查阅者的需要进行查找,查阅者不得私自翻阅案卷及影印、复印、翻印等。查询者如要求对产品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进行摘抄、复制并要求行政确认的,须经监督中心领导同意,对摘抄、复制内容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