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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特别提醒,备案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具体标准要求
1.申请表
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申请表上的条形码与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上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对于一些新属性名的,如:凝冻、彩冻、冻膜等,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予以说明。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
(五)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7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广告法禁用宣称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涉及国家主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