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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
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
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
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
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
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
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产品中文名
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
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
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
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
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A
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
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
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
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
SPF值、PFA值或PA值高于检测的SPF值、PFA值或PA
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中
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防晒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SP
F/PFA/PA/UVA防护或宣称“防水”/“防汗”/“适合游泳等
户外活动”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SPF/PFA/UVA防护
的试验报告或防晒类产品防水性能试验报告,并应按化妆品
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以上应提供相应检测或试验报告的,不得通过修改原包
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减免检测试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