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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交纳化妆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个标签300元;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通知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发票。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检验时间为28个工作日,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结果证单领取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