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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的备案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是同一个公司,但是包装上却有品牌方信息(备案上没有的公司),和生产厂商(备案中的企业),请问: 1、上述化妆品包装信息是否符合规范,如符合规范品牌方信息是商标所有方吗? 2、如化妆品是委托生产,备案是不是必须体现厂家与委托方信息才是合规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九条明确:“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6.2.4明确:“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涉及到品牌及知识产权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