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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申报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五)
化妆品申报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五)

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zhuceabc.cn)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延续事宜: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批件于18年12月底过期,但是18年3月拿到特妆延续的受理通知书。批件过期后,受理通知书是否能作为生产的凭据?还是需要等批件审批下来后才能生产?

回复内容: 受理通知书无法律效力。

2.硫柳汞和苯汞化合物在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是准用防腐剂,具体限量为Hg的含量不超过0.007%,仅限用于眼部化妆品。但是在《已使用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并未收录苯汞化合物及硫柳汞的INCI名,请问若是在申请眼部化妆品备案时,若要使用该原料,应当如何进行备案?还是说该原料已经是不允许使用的化妆品组分呢?

回复内容: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中“说明”有强调: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列入本目录,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3.请问发售的粤妆化妆品必须都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系统备案成功后?

回复内容: (一)化妆品合法性问题,可登陆国家局自行查询。 (二)企业合法性查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获取企业许可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有说“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请留意后半句) 请问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该产品化妆品备案时,应选择自主备案,还是委托备案??

回复内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5.从韩国取得化妆品总代理商,本公司是贸易公司,进口化妆品需不需要办理化妆品备案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等),如何办理?

回复内容: 需要,参考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6.请问仅供出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上备案就可以?如果不行,那是否需要备案或取得行政许可?

回复内容: 仅供出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要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上备案。

7.进口化妆品备案等所需资料和办事流程?

回复内容:参阅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8.您好,我这边需要咨询关于内外包商标图案使用要求要统一问题,我客户同时注册了2个商标,图形不一致,字内容一样,是否可以外包标示一个,内包标示一个,这样子会不会造成内外包内容信息不一致问题,是否有文件依据支持说内外包信息是要要求一致的,这样会造成什么影响?

回复内容: 我局无上述文件。

9.我们有一款产品,广东备案时按照法规要求在标签标注了全部成分,现在浙江省的市场监管抽检却认定我们产品标签不合格,因为产品标注了未检出的防腐剂,还要求我们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不要标注出来。备案时要求标注全部成分,市场监管要求不要标注检不出的成分,这要求也太强人所难了。我们现在要按照市场监管那边的要求更改标签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删除掉重新备案吗?

回复内容: 请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10.请问化妆品换包装需要重新检验报告和非特殊备案吗?我们产品6月份拿到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8月完成备案,不过10月的时候产品换过一次包装,产品成分没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做质检报告和重新备案?

回复内容: 上述情况,要变更备案,但无需重新出非特检验报告。

11.关于混合使用产品:使用方法1:1.清洁面部后,取出面膜,撕开铝膜袋,倒入20ml纯净水,拉紧膜袋封口条;敷完后打开安瓶,将精华液涂抹于面部、颈部,轻拍按摩至吸收。使用方法2:1.清洁面部后,取出面膜,撕开铝膜袋,倒入精华液和20ml纯净水,拉紧膜袋封口条,然后展开使用。请问,这款是干体面膜和精华液组合,像这种有两种使用方法的,可以按其中一个使用方法去备案吗,因为想当成是混合使用的,不想对干体面膜进行独立备案。

回复内容: 单纯面膜布无需备案。具体组合使用备案方法,请参考10号通告附件1 。

12.请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境内责任人是否允许变更?原境内责任人在上海,现拟改为广东的总经销商 如必须注销后再变更,是否可以用之前上海药检所出具的实验报告?

回复内容:参阅中国注册申报网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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