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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资料接收
我中心接收的化妆品技术资料包括补充材料及复核申请两种。
1.1 补充资料的接收
补充资料是指申请人按照我中心发放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要求提交的相关技术资料。
1.1.1提交方式和提交时间
(1)前台受理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周三及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2)邮寄受理
不限时。提交时间以寄发邮戳时间为准。
1.1.2接收人和联系方式
接收人:化妆品接收部门
联系电话:63703355-102(工作日14:00~16:0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15号楼 邮编:100070
1.1.3 资料要求
(1)申请人应按《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的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原件一份,并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原件。
(2)提交补充资料时,应将该项目修改后的完整资料一并提供,并注明修改日期,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3)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资料的顺序为:《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资料目录、技术资料(按补充资料通知中各项意见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4)封页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受理编号、申请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1.1.4注意事项
(1)为保证邮寄资料安全、及时地送达我中心,邮寄者应尽可能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并在邮寄单内注明内容为化妆品补充资料。
(2)为便于及时沟通受理情况,请在快递邮件中准确注明以下信息: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
(3)请按照《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中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按时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资料者,我中心不予接收。
(4)申请人与快递公司确认我中心已签收邮件后,请及时登陆我中心网站查询产品进度,如三个工作日后审评状态为未接收,请致电63703355-102或传真至63703553查询,说明产品名称、受理编号、快递单号、联系人、电话、传真及我中心签收日期等信息。
1.2 复核申请接收
复核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内容提交的产品复核申请报告。我中心只接收申请人网上提交并现场递交的申请报告。
1.3其他申报产品资料的接收
首次申报资料及延续、变更及补发批件申请资料,请申请人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将资料送往国家局受理,由国家局送达我中心。
2、公文接收
我中心接收的公文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与中心职能相关的申请、报告等。
2.1接收方式和时间
(1)前台受理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周三及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2)邮寄受理
不限时。提交时间以寄发邮戳时间为准。
2.2接收人和联系方式
接收人:综合处行政秘书
联系电话:63703355-51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15号楼 邮编:100070
2.3公文处理工作流程
中心收文经登记、批示后,转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2.4注意事项
(1)公文内容应与我中心职能相关,涉及国家局有关部门的事宜,我中心不予接收。对于非我中心处理范围的来文,根据不同情况,中心采取转呈、退寄等方式处理。
(2)公文须主旨明确,语言通顺,为加盖行文单位公章的原件。公文内容若涉及申报品种,请务必正确注明相关品种的受理号、申请事项等品种信息。公文中请务必注明行文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便反馈。
(3)也可用电子邮箱形式提交文件,我中心会及时安排相关人员给予反馈。
3、咨询接待
申请人可就以下事项咨询我中心:
(1)与技术审评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内容;
(2)申报产品的进度咨询;
(3)与《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内容相关的问题;
(4)与我中心职能相关的其他问题。
3.1周三咨询接待日
每周三下午是我中心对外的固定接待咨询日,申请人可就《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内容的有关问题到我中心与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咨询和面对面讨论。
现场咨询需在周一前预约,预约时请详细登记需要咨询的问题和联系方式。
预约请点击这里。
3.2电子咨询正在建设中。
4、进度查询
为保证审评工作公开透明,我中心提供审评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我中心网站的“进度查询”栏目了解其行政许可申请的审评进度,具体操作见相关提示。正常审评时限内我中心一般不接受产品进度的电话查询。
5、退还证明文件资料
退还证明文件资料是指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时限及范围要求,退还进口化妆品申报资料中委托书及销售证明。
5.1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公证书、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及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报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证书除外。
5.2 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6个月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退还申请,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退还证明文件。
5.3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注明产品名称、受理编号、申请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
5.4证明性文件准备好后,我中心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领取人应在一个月内携带申报单位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中心领取。
6、《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领取
6.1《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可领取后,进度查询中产品状态显示为:“审评结果待发放”。
6.2 我中心根据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选择的意见领取方式处理《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选择邮寄方式的我中心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寄出;选择自取方式领取的请到我中心自行领取。
6.3领取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周三及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6.4邮件未妥投退回我中心,我中心将在退件公示栏目中进行公示。申请人可到我中心领取或来文说明正确地址,我中心将重新邮寄。
6.5 注意事项
6.5.1 受理通知书为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如有丢失,请携带申报单位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中心领取。
6.5.2 申请人地址、联系人、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来文申请邮寄地址变更。否则因未妥投导致的时间延误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6.5.3 我中心不接受通知书邮寄加快的电话或书面申请,如遇紧急情况请自行到我中心领取。
(中国注册申报网/天健华成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