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5 8:40:34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UDC 658. 62 .004.2 CB 5296.3--8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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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原则和基本内容。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化妆品(包括类药化妆品),不适用于戏剧化妆品。
 
 2 引用标准
 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术语
 日用化妆品__用涂敷、揉擦、喷洒等不同方式涂加入人体面部、皮肤表面以及毛发等处,起保护
 、清洁、美化作用的一种产品(不包括牙膏、香皂)。
 
 4 使用说明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 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b. 使用说明书;
 c. 说明性标签。
 4.2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包装上的使用说明或使用说明书的形式。
 4.3 当必须说明而在包装上或说明性标签上表达有困难时应另附使用说明书。
 4.4 某些产品不便附使用说明时,应在销售点采用适当的使用说明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信息。
 
 5 基本要求
 5.1 化妆品出厂必须附使用说明。
 5.2 明确地给出产品主要性能、用途及安全正确使用的方法。
 5.3 如实介绍产品,不得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5.4 使用说明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使用说明中的术语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或规定。
 5.5 使用说明应清晰,版面大小要适当,如使用几种文字时,则每种文字要相互区分清楚 。
 
 6. 基本内容
 6.1 商标、品名、生产许可证编号。
 6.2 产品用途。
 6.3 生产日期。
 6.4 保质期。
 6.5 生产厂名称及厂址。
 6.6 容量或重量。
 6.7 香型。
 6.8 主要原料。
 6.9 使用方法。
 6.10 使用注意事项及安全警告。
 6.11 产品存贮条件及方法。
 
 
 7 基本内容的表示规则
 7.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专利(部)、企业标准的名称,并与其实际内容相吻合。
 7.2 产品用途
 7.2 .1 根据需要编写产品用途,
 7.2 .2 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其不适用的范围。
 7.3 生产日期
 化妆品使用说明中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标明方式为×年×月。
 7.4 保质期
 对于容易变质或含有药物成分等的特殊产品,必须标明保质期限。标明方式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个月".
 7.5 主要原料
 7.5.1 化妆品使用说明中必须标明主要原料成分,对于类药化妆品应标明主要药物成分。
 7.5.2 对皮肤有刺激的限量使用的原料应标明其含量。
 7.6 使用方法
 7.6.1 根据需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7.6.2 对于某些具有新型包装的产品应标明打开包装方法。
 7.7 注意事项及安全警告
 7.7.1 某些使用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及违反正确使用方法产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方法。
 7.7.2 对某些可能因误用而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产品,应提出警告。
 
 8 产品标准中有关使用说明的章节
 在产品标准中应对使用说明所包括的必要项目作出规定,或直接引用本标准。
 
 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轻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北京日化三厂、上海日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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