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5 8:39:52
| 我国对一般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产品实行不同的许可方式。 (一)一般用途化妆品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内,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实行许可管理。审批程序是: 1、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与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分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六个月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复审后二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为: (××)卫妆特字第××××号 ① ② ③ 式中各个部分所代表的意义: ①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批准的年份; 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批准标准格式; ③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批准的编号。 3、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件和有关材料重新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延用原文号。 (三)进口化妆品 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许可制度。每一种进口化妆品进入国内市场前必须经过两个重要环节:第一,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审批,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证书,方可签订进口合同;第二,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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