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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化妆品需要在进口之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备案申请并获得批准、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注册应提交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原料来源明细表;
(五)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六)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
(七)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八)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十三)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十四)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它材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样品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