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5 8:40:15
| |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管理 |
| |
| 我国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证号。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自行歇业的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格式为: (××)卫妆准字XX——XK——××××号 ① ② ③ ④ ⑤ 式中各个部分所代表的意义: ① 年号; ② 卫妆准字; ③ 省、直辖市、自治区代号; ④ 卫生许可证代号; ⑤ 卫生许可证编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