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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我国国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有9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除此之外均纳入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管理。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从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将正式实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
三、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化妆品企业可自行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产品信息申报备案,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经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四、对委托生产的产品如何进行备案
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五、备案结果要发放纸质凭证吗?
企业网上自行备案,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六、对之前已取得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产品设置过渡期吗?
对2014年6月30日之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原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需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省局申请网上补充备案。
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仍是行政许可事项吗?
此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的调整,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上市前报备,是强制义务,但非行政许可,其产品上市无需等待省局确认,区别在后续检查中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如产品中使用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明显违法宣称等情况,将严厉查处。
八、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怎么办?
通过网上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九、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经备案后是否长期有效?
通过网上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十、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如何进行备案: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十一、美白类化妆品管理要求与以往有所不同吗?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要求的调整内容有哪些?
按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相关要求,将美白类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祛斑类化妆品进行管理。
1、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
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2、 对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
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批件备注栏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3、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十二、市售美白类化妆品的几种具体情况
1、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
2、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
3、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
十三、由于管理要求变化,对之前已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是否设过渡期?
对之前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备案凭证,此次已明确纳入袪斑类化妆品管理的产品,需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其产品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需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相关:
@ 中新四川网6月23日电(记者刘忠俊)记者23日从四川省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自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将正式实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
据了解,我国国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有9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除此之外均纳入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管理。《通知》要求,将美白类化妆品也纳入特殊用途祛斑类化妆品进行管理。对之前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类产品,需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其产品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届时,四川化妆品企业可自行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产品信息申报备案,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经设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其备案结果,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6月30日之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原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需在今年12月30日前向省局申请网上补充备案,逾期不报备的产品,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按照国家规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需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据悉,已进行网上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限用物质标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称、用量、作用)
3、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产设备清单(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者文字稿)
6、产品的执行标准(报备稿或者复印件,若使用行业标准则可不予提供)
7、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应提供石棉检测报告;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无皮肤刺激”等字样的,应提供相关检测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9、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10、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11、属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多个产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12、食药监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加工的,还需由委托方加盖公章。几个产品共有材料只提供一份的,未提供该材料的资料中应说明该资料所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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