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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电子版资料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nmpa.gov.cn)“网上办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栏目提交,并须符合备案管理系统说明的相关要求。
纸质备案资料提交至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纸质备案资料与上传至备案系统的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