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变更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资料编号(三)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料编号(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1)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2)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1)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2)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因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受理规定》)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变更、纠错、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承诺时限: (一)受理: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与原行政许可批件相同。 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