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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国产、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国产)。
3.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特殊产品)。
4.产品配方(进口产品)。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进口特殊)。
7.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8.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进口)。
8.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
9.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进口)。
10.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特殊化妆品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普通化妆品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
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3.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4.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5.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7.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8.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8-1 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8-2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8-3 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8-4 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8-5 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8-6 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8-7 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8 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他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8-9 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9.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9-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认证;
9-2 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9-3 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9-4 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9-5 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9-6 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9-7 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